一、档案提供利用规定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单位应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办法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查阅单位提交《查(借)阅档案呈报表》并填写《干部档案查阅登记表》,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3、查阅干部档案,只限于利用单位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人事档案管理科查阅;
4、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干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6、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7、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的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
8、凡查阅或借阅档案手续不齐者,档案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提供档案。
二、利用档案的基本程序
1、利用者填写《查(借)阅档案呈报表》(见附件),交查阅单位审批;
2、利用者提供经审批后的《查(借)阅档案呈报表》并出示本人证件;
3、利用者说明利用档案的用途及具体要求;
4、经工作人员同意,利用者填写相关利用登记表;
5、由档案工作人员检索、调卷、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6、查阅利用者在档案阅览室阅览。借阅者清点借阅档案资料,档案外借须提交借阅者身份证作为抵押;
7、利用者利用档案用于公益目的的,不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须缴纳相应的费用;
8、借阅档案者来馆归还档案时,需经工作人员检查、核对所借档案,办理归还手续。
三、对外接待查档时间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星期二下午除外)
上午时间:8:30-11:30, 下午时间:14:30-17:30。
四、地点
湖南工业大学新校区(图书馆一楼西边113办公室)
五、咨询电话
人事档案科 0731—22183251(刘老师、何老师)
传 真 0731—22183510(徐老师)
附件:
查(借)阅档案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