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档案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加强和规范档案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档案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教育培训,是指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专职或者兼职档案从业人员参加的各类档案专业理论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活动。
档案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含专题培训)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档案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档案局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档案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湘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属省档案局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全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档案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负责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举办全省档案局(馆)长培训班。
市(州)档案局负责市(州)直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属市州档案局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申报中级(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档案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直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四条全省在岗或即将上岗的档案从业人员都应接受档案岗位培训。按规定完成培训科目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由培训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高等院校档案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直接申领《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但需要补考学校专业课程未设置的本省档案岗位培训中的有关科目。
申报或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已取得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定期参加档案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培训科目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档案从业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依据;《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作为档案从业人员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上述两证作为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的基本条件之一,作为档案执法检查和单位档案工作评比、规范化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以省档案局确定的培训教材为主,重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学习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96学时。培训科目及培训时间如下:
1. 档案工作概论 8学时
2. 文书档案 16学时
3. 科技档案 16学时
4. 档案保护 8学时
5. 档案信息化建设 24学时
6. 声像与实物档案 8学时
7. 档案利用服务 8学时
8. 档案法律知识 8学时
第六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方面的新知识、新内容为主,应立足档案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档案理论修养的提高和档案科研能力的提升。
继续教育的档案专业知识的学习时间应不少于5天或40学时。
第七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灵活确定办班培训方式,可以一年集中培训2至3期,学完全部课程,也可以按科目分若干期培训,两年之内应完成规定科目的培训。
第八条培训班应注重培训效果,讲求质量,不得节省课时,不得减少课程。应控制培训规模,每班不得超过120人。
第九条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均实行闭卷考试。省档案局建立考试题型库,阅卷由主办单位负责,单科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采取不同方式提前发布培训信息。拟参加培训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未报名的,不列入培训计划。市州参加由省档案局组织培训的,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报名。
第十一条培训学员应按规定到指定培训地点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早退、旷课。缺勤课时超过该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的,需重新修补全部课程。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对档案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建立登记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培训的科目、时间、考试成绩等。
第十三条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及时为完成规定科目学习和达到相应的学时且成绩合格的学员办理相关证书。按照“谁培训,谁办证”的原则,不得越级办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规范证书编号,《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按人事部门给予的编号统一编制。《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按培训主管部门代号—证书类别--年度--流水号编制。
各发证单位每年应定期在门户网站公示已发证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的监督。
违规发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已颁发的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弄虚作假取得相关证书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取消当事人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资格,并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定期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市(州)档案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培训计划报省档案局备案。12月底前,将当年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材料报省档案局,总结材料应附当年培训学员名册及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2007年7月1日印发的《湖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2009年3月17日印发的《湖南省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档案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加强和规范档案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档案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教育培训,是指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专职或者兼职档案从业人员参加的各类档案专业理论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活动。
档案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含专题培训)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档案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档案局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档案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湘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属省档案局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全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档案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负责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举办全省档案局(馆)长培训班。
市(州)档案局负责市(州)直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属市州档案局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申报中级(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档案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直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四条全省在岗或即将上岗的档案从业人员都应接受档案岗位培训。按规定完成培训科目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由培训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高等院校档案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直接申领《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但需要补考学校专业课程未设置的本省档案岗位培训中的有关科目。
申报或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已取得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定期参加档案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培训科目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档案从业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依据;《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作为档案从业人员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上述两证作为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的基本条件之一,作为档案执法检查和单位档案工作评比、规范化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以省档案局确定的培训教材为主,重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学习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96学时。培训科目及培训时间如下:
1. 档案工作概论 8学时
2. 文书档案 16学时
3. 科技档案 16学时
4. 档案保护 8学时
5. 档案信息化建设 24学时
6. 声像与实物档案 8学时
7. 档案利用服务 8学时
8. 档案法律知识 8学时
第六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方面的新知识、新内容为主,应立足档案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档案理论修养的提高和档案科研能力的提升。
继续教育的档案专业知识的学习时间应不少于5天或40学时。
第七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灵活确定办班培训方式,可以一年集中培训2至3期,学完全部课程,也可以按科目分若干期培训,两年之内应完成规定科目的培训。
第八条培训班应注重培训效果,讲求质量,不得节省课时,不得减少课程。应控制培训规模,每班不得超过120人。
第九条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均实行闭卷考试。省档案局建立考试题型库,阅卷由主办单位负责,单科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采取不同方式提前发布培训信息。拟参加培训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未报名的,不列入培训计划。市州参加由省档案局组织培训的,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报名。
第十一条培训学员应按规定到指定培训地点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早退、旷课。缺勤课时超过该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的,需重新修补全部课程。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对档案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建立登记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培训的科目、时间、考试成绩等。
第十三条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及时为完成规定科目学习和达到相应的学时且成绩合格的学员办理相关证书。按照“谁培训,谁办证”的原则,不得越级办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规范证书编号,《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按人事部门给予的编号统一编制。《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按培训主管部门代号—证书类别--年度--流水号编制。
各发证单位每年应定期在门户网站公示已发证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的监督。
违规发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已颁发的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弄虚作假取得相关证书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取消当事人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资格,并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定期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市(州)档案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培训计划报省档案局备案。12月底前,将当年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材料报省档案局,总结材料应附当年培训学员名册及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2007年7月1日印发的《湖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2009年3月17日印发的《湖南省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同时作废。